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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婚前财产保护(4/5)
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住地;
乙方(女):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住地;
为了能够营造一个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健康乐观、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继续发扬恋爱时期相互欣赏、互为促进的恩爱精神,使婚后的家庭幸福美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规定定,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婚前财产
1、甲方婚前财产:(种类、数量、价值)
2、乙方婚前财产:(种类、数量、价值)
3、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各方所有。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一方如何使用、处置(包括出租、变卖、赠与等)完全由产权所有方独自行使,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处置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各方所有。
4、其他约定:(如有可补充)
二、婚后财产
1、婚后男女双方各自的收入归【各自分别所有/双方共同所有】,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
2、婚后男女双方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各自分别所有/双方共同所有】;
3、甲、乙双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进行的投资,所得收益【各自分别所有/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共同投资收益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4、其他约定:(如有可补充)
三、债务处理
1、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2、甲、乙双方婚后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3、甲、乙双方婚后借债应事先沟通协商一致,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产生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借债方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4、其他约定:(如有可补充)
四、其他
婚后发现需修改此协议时,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公证/律师见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日期: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
一、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实际上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财产给子女,但没有履行交付或变更登记的义务,便不能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一般不能直接认定财产已经属于子女所有。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对方可以反悔撤销赠与。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法院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效力有限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后夫或者妻一方在婚内对外形成的债务,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内财产协议有别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对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协议,由于婚内财产协议没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无效。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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