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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两条礼教路线 ——“文质彬彬”章句甄读(2/5)
不是主动去开疆拓土,而是保卫故土,不受侵略。因此,说“能够承受住来犯之敌的打击”,也就是打败了来犯之敌,这是一种委婉修辞,在先秦时代通行。所以,“胜”的“克”义,也可能是从“战胜(任)”这样的委婉修辞演变而来的。
当然,“胜”的字本义是“任”,也只能是“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的“胜”可能是“任”义的旁证,到底是取“任”义还是“克”义还是别的意思,主要还的要摆到本句语境中来考察。也就是说,现在问题变成了,如果“质胜文”“文胜质”是“质任文”、“文任质”,本句又该作何解释,这样的解释是不是比原来的理解更像是孔子说的。
现在我们按“质任文则野,文任质则史”来解释这句话。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关键词“质”。
“质”,《说文解字》的解释是“以物相赘”,就是用东西去作抵押,换钱来用,故而这个字的义符为“贝”,古代以贝壳为钱币。从以物抵押,进而有以人抵押,这就是“人质”。“质”本来是动词,引申为名词就是抵押物。又引申为“本”,这“本”其实是交易中“本钱”“资本”的“本”。所以,这个“本”开始是指物或人的价值,后来就演变为“本质”的意思了。但不管怎么演变,“质”总是有价值的,总是褒义词,因而,说“质朴胜于文采”就“粗陋”了,在先秦的语境中是难以理解的,或者说,是不会这样理解的。
与“质”相关的词是“文”。
“文”的字本义是“错画也”,表面上交错的线条、色块,从动物毛皮上的花纹取象。引申为文字、文章,强调字形的如画、辞章的华美,是从形式美意义上生发的。“文”与“质”相对而言,如果说“质”相当于内容,“文”就相当于形式。“质”是有价值的内容,“文”就是优美的形式。
因此,“质胜(任)文”就是有价值的内容有了优美的形式,“文胜(任)质”就是优美的形式有了有价值的内容。
再看第三个关键词“野”,指的是什么?
《论语·先进》篇头一条:子曰∶“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这一条,也是历来使《论语》注家感到头痛的语录。孔夫子怎么说,如果用礼乐,我不随从君子,而随从“野人”呢?弄清了“文质彬彬”条,这一条的疑难也就豁然解释了。
先说“野人”,那是指居住在“野”的人。《说文》:“野,郊外也。”先秦制度,城市(常称为“国”、“都”、“邑”)周围地区为“郊”,“郊”以外地区就是“野”。居住在“野”的人就是“野人”。《管子》说:“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杂处则其言哤,其事乱,是故圣王之处士,必于闲燕。处农必就田野,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今夫农群萃而州处……尽其四支之力,以从事于田野。”所以,“野人”就是农民。
与“野人”对称的就是“国人”,居住在城市里的人,从君主到最低等的家奴、仆役。先秦时有“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说法,这十等人就是对国人的等级划分。这十等人是: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
这种说法见于《左传·昭公七年》,为公元前535年,楚灵王六年。出自楚国大夫无宇对楚灵王说的一段话。
楚灵王是楚共王的儿子,名围。他在登王位前任令尹,主兵事,杀掉侄子郏敖而自立为王。即位后就兴造章台宫,收纳其他贵族的逃亡奴隶来充作仆役。无宇的一个看门奴隶也逃到了章台宫里,他就到那里去抓人。守宫的官吏不给人,说:“你竟敢到王宫里来抓人,还有比这更大的罪行吗?”把无宇抓起来去见楚王。幸好楚灵王心情不错,还请无宇喝酒。无宇不要喝酒,只要讨还奴隶,就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意思是说,我的家奴是属于我的,你要还给我。从这段话可以看到,所谓十等人,都是指的“国人”。
从此还可以看到,李悝《法经》、商鞅变法,户籍、连坐制度,都是针对“国人”而言的。在先秦的政治制度中,“野人”除了缴纳田赋、服徭役,一般和政治生活就没有什么关系。“国人”则不然,首先是有服兵役的义务。管仲的民兵法,也是只对“国人”而言。管仲说,按照他的办法,每户出一个人,平战结合,就可以训练出三万精兵。如果这“户”是指齐国全体民众而言,就算平均每户十人,齐国的总人口也不过三十万。而只有这“户”是对“国人”(城市居民)而言,才差不多。
《春秋左传》中有60节文字中提到“国人”。从这60节文字看,“国人”并不仅仅是言说时的一个称谓、一个概念,就像我们今天称“人民”“公民”“群众”似的,而是当时一股很重要的政治力量。《左传》中多处提到,“朝国人”(就是君主直接或派代表和国人对话,听取他们的意见,争取他们的支持),“帅国人盟”(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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