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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完结(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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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年六月,翰林叶一栋进呈经史,内称田价日贵,收租之额日增而日浮,应使所在有司劝教之,务令租价平允。~幻_想^姬` ¨罪\辛·漳¨洁,哽^芯~快,下大学士议奏,寻覆奏:

秋成计亩收租,原有定额,大约业户得四,佃户得六,如遇歉年,则佃户所交即减其数。业户与佃户休戚相关,亦不能不为通融体恤,此南北业户、佃户之大概情形也。

查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奉有素封之业户能加惠佃户者,令有司酌量奖赏之谕旨,即使业户鲜能加惠佃户,若另造租解租戥,甚至以子女代偿租额,佃户亦断不能受业户如此之刻剥也。

至民间典买田亩虽价值有加,而佃户所交租额从无增添之理。叶一栋所称高曾以上目睹佃户之苦如此,大约系百年以前为前明江西绅衿、富户之恶习,臣等细加访问,现在并无其事。[1]

八月,两江总督那苏图遵旨复奏,曰:

查两江各属业户收租,……所用租斛、租秤、租戥,皆就各城乡镇集,相沿行使之斗斛秤戥置用。……收租之家不能于市斛、市戥之外另为加增,亦不肯于市斛、市戥之内故为减少,……其租额之多寡,系各视其田之肥瘠及彼处斛、秤之大小斟酌而定,亦属历来相沿之旧额。/6`妖`墈′书?罔? .首-发′虽更换业主,佃户总照旧额,立约输纳,其额亦人所共知。故田价虽昔贱今贵,而租额不能增加,昔贵今贱,而租额不能减少,此征租原有定额,从无租随价增之事……

且江南民例,凡十分收成之年,则照额完租,九分收成者,只完九分八分之租,其余以次递减。其间刁黠佃户,即十分收成之年,亦止完八九分之租,此外又有拖欠悬挂、抗不交租者。是定额之内,往往不能照额取盈,何能于定额之外滥有浮加?

朱批:所见甚属公正。知道了。[2]

但租佃关系似已日渐成为一个令人头痛的社会问题,而不断被提上议事日程。遇到这类问题时,无论是更多的眷顾业主,还是偏向佃户一边,可以说都不合政体。如那苏图所说:

总之,业主佃户各有淳顽,有业主恃势欺凌佃户者,有佃户逞刁抗拒业主者,原自不一,……惟在地方官随时劝导,随事惩儆,庶可潜移默化。¨捖\本′鰰,戦/ \追*罪_芯_蟑^洁?

虽说传统时代近于一种“人情社会”,尽管存在着地主的“情让”、“义让”,存在租额下调和地租实收率下降的事实,但此刻在主佃双方之间已出现许多问题,远非理想时代可比。

乾隆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提督永常请恤佃户,令地主按蠲免之数扣除地租,大学士等议覆:

业户之与佃户,本休戚相关,租额虽有一定,原视岁之丰歉,以为多寡,彼此通融体恤,各省皆然。至于歉岁,国家正供,尚蒙格外加恩,民间地租,业主即欲按额起租,佃户断不肯如数交纳。

今永常奏请令租地之佃户,将应交地主租息悉照应行蠲免之官租原数扣除,地主无许多索,如敢阳奉阴违,许该佃赴有司控告。若如所请,是绳以官法,徒滋纷扰,且恐启顽佃抗租之渐,事属难行。[3]

得旨:“依议”。

五年六月戊寅,河南巡抚雅尔图奏请定交租之例,以恤贫民:

豫省佃户,均系贫苦之人,而地主苛刻者多,宽厚者少。往往于被灾年分,照常征租。穷民无所出,有卖男鬻女以偿租者。请酌定章程,如被灾五分,则收成止五分,自应止收五分之租。被灾六分,则收四分之租。甚至被灾十分,租息自应全免。

得旨:著照所请行。至各省可否照此办理之处,大学士会同九卿议奏。

闰六月庚子,河南道监察御史陈其凝奏:

河南巡抚雅尔图请定佃户交租之例,奉旨允行。臣窃谓天下之田地,……虽上熟之年,田主亦不能收十分租谷。若有荒歉,惟照收成分数交租。田主断不能收租于分数之外,佃户亦止肯交租于分数之中。业户出田以养佃,佃户力作以交租。民间交易,情可相通。若官为立法,强以必从,则挟制争夺,必滋扰累。请民田佃种,照旧交收,不必官为定例。

户部议覆:

该御史所奏似属平允。请勅下各省督抚,仍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谕旨,实力遵行,以杜纷扰。

因此收回了六月成命。

在这一轮提议中,提督永常是满洲正白旗人,河南巡抚雅尔图是蒙古镶黄旗人,再加上乾隆皇帝本人,几乎没有一个汉人。

对于官府蠲免劝减田租应否硬性规定成数,历来颇有些批评意见。似乎清政府就应该站在佃户立场上,否则就大错特错了似的。又似乎清朝政府可以一会站在“农民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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