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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完结(1/2)
庚子日,又颁布《捕贼条》,进一步明确县令、尉的捕盗责任与奖惩办法,同时规定:
如令、尉力可捕贼而公然逗留,致有透漏者,勘罪闻奏。¢2?芭.看!书-王\ \蕞,鑫?漳′結.埂-欣^快/力所不任,画时报邻近巡检使臣及州府同共捕捉。合报亦不报,亦仰勘罪。若巡检使臣及州府闻报,不与借力,许令、尉直申奏,长吏、使臣并当重责。[40]
建隆三年的《置县尉诏》与《捕贼条》划定了北宋地方安保体系的基本架构——州县与巡检共管。乡村治安,以县级政府为主要直接责任单位,“应乡闾盗贼”,包括小股的“劫贼、杀人贼”,均由县负责逐捕。县尉是专职的捕盗官,为直接责任人,县令负有次要和领导责任。具有一定规模、危害严重的“群贼”伙盗,县“力所不任”者,则由州府与巡检使臣共同负责。城镇治安,州城由州都监负责,[41]县城仍责县尉,镇郭则由镇将主其事。兼有维安捕盗与加强对地方控制双重功能的巡检,从此成为维护地方治安的重要制度,宋人故谓“今世之法,庇恤民户者,悉赖州县长吏,擒逐寇盗者,悉委巡检、县尉”。,k,a-n_s\h!u.c·m?s\.*c·o*m`[42]
三 巡检网络的“不均匀”分布
宋朝的地方行政实行州、县两级制。以州、县为单位观察,州有州都监,县有县尉,州都监与县尉的分布可以说是“均匀”的。相比之下,巡检的分布则是“不均匀”的,巡检的巡辖区域与州、县界至的关系呈现出复杂的情况。
有“整合”者,即在不打破州、县界至的前提下将盗贼多发、治安形势相关联的邻近州、县整合为一个巡检区。比如,景德三年(1006),因“京东诸郡常有群盗,依阻山河,州县苦之,乃令门祗候胡守节与京东转运使张知白等相度所部州军,分为五路”,“各置巡检司”,“令便于警捕也”。[43]北宋的京东路历史上是秦末刘邦起义、唐末黄巢起义的发源地,“其民喜为盗贼,为患最甚”。[44]而州县长吏限于管辖范围,避事者不愿出境讨捕,敢任者又唯恐越职之嫌,故使盗贼横行。′2¨疤¢墈′书*王! +哽~薪!醉`全¢景德三年所置京东五路巡检司,“以应天府、曹、濮州,广济军为一路;济、郓、兖州为一路;淄、齐、青州为一路;登、莱、潍、密州为一路;沂、徐州、淮扬军为一路”,[45]是在一路范围内,按照盗贼发生的地域规律以州为单位进行分组、整合,并未打破州界。嘉祐八年(1063)在福州长溪县设置的沿海六县巡检也属于整合型。长溪在福州最北边,北邻两浙路的温州和处州,“四向最远,去州城或七八百里,山川险隘,盗贼多窜入温、处等州,而两浙州军盗贼却入长溪县界”。嘉祐八年,经福建提刑司建议,在长溪县设置沿海六县巡检,自北向南,将福州的长溪、罗源、宁德、连江、长乐、福清沿海六县合为一个巡检区,领“兵级三百人”,“仍造刀鱼船十只,往来海上收捕”海盗。[46]
有“打破重组”者,通常为打破州界,将临近的县组合为一个巡检区。典型的例子,比如,京西北路的滑州韦城,开封府的长垣、东明,京东西路的冤句、南华五县彼此接邻,“自来多有贼盗”。皇祐元年(1049),添置韦城、长垣、东明、冤句、南华五县管界巡检,不单打破州界,还跨越了路的分野。[47]又如,元丰二年(1079),闾邱孝直在福州永福县境内的辜岭设置巡检,“管认福州永泰县、兴化军兴化县地分巡警”,[48]则是打破州界,将相邻的两个县合为一个巡区。
“不均匀”的巡检网络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巡检网络的形成过程,就是宋朝政府利用巡检制度应对治安问题的过程。当地方治安形势恶化到一定程度,政府即可派员统兵前往巡检;当治安形势相对稳定之后,部分新设巡检便会转变成为常设机构;而其后治安形势的变化,也会促使政府改变巡检的廨宇位置或者重新划分巡检区。比如,“广州多蕃汉大商,无城郭,虽有海上巡检,又往复不常,或有剽劫,则全乏御备”。为加强广州治安,天禧三年(1019),特徙广、祥、恩州海上都巡检一员廨于广州市舶亭南。[49]再如,“河中府,同、解、鄜、延、丹、坊州,并西京、陕、虢、河阳旧为两路巡检”,天圣元年(1023),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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