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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吃盐利权贵贪婪;谓变法尽是勾当!(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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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典卷之三十二·课程一·盐法一》
注解5: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徽州),江北则推山右(山西)。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五杂俎·卷4》
明中盐法行,山、陕之商麇至......——《嘉庆·江都县续志·卷12·杂记下》
至是,戸部尚书叶淇,淮安人,盐商皆其亲识。因与淇言:商人赴邉纳粮,价少而有逺涉之虞;在运司纳银,价多而得易办之利。淇然之。——《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征榷考·盐鐡矾》
注解6:o太监崔杲等以织造奏讨长芦往年支剩盐一万二千引……户部尚书韩文等言:盐课之设专备边饷,初与织造无干,成化、弘治年间整端始开。先帝深知其害,即已停止……请并停织造……
乃于日讲罢召健等复至暖阁,问曰:……瓒等乞长芦盐一万二千引,户部止与六千引,半与价银,今可全与之……上曰:既与半价,何不全与引盐?……若以臣等迁愚不能仰承上意,则乞别选贤能以充任使,将臣等放归田里,以免旷职之愆。上曰:昨闻卿等面奏,今复览疏,朕心已悟。引盐不必全与,可支与十分之五,余如议与价银……《明武宗实录·卷之十七》
注解7:核韦州军功,劾宁晋伯刘聚,都御史王越、马文升等滥杀妄报。寻劾越荐李秉、王竑。语颇涉两宫,帝怒,挞之文华殿庭。《明史·卷一百八十六·列传第七十四》
吏部屡荐为都给事中,为忌者所沮,竟以九载满考,始得迁官外藩——《国朝献徵录·卷二十九·光禄大夫柱国太子太保户部尚书赠太傅谥忠定韩公文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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