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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1/1)
资本输入国(被投资国)关于外国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外资准入审查制度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成员方采取特定的违反GATT国民待遇和一般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
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
我国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权力划分
1、审查机构:目前国务院将并购安全审查权集中授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美国审查机构是外国投资委员会)。
2、审查范围:
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3、审查内容:
并购交易都国防安全;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主管机关。
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
1、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公共利益+法定程序+适当补偿);
2、关于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审批+限额);
3、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所得税内外统一为25%,高新技术企业为15%)。
资本输出国(投资国)关于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对外投资的管理
1、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
2、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
3、反垄断法。
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
1、税收鼓励措施(税收抵免+免税法);
2、财政性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贷款);
3、信息与技术援助(经济情报+咨询顾问)。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有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
承保机构:政府公司、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
保险范围:征收险,外汇险(汇兑险),战争险。
美国政府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两种情况可以投保,一、投资至少51%为美国人所有的美国公司;二、投资产为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
中国政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禁止汇兑险,征用险,战争内乱险)。
保险对象
1、合格的投资。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判断合格投资标准不同,但都以合格的投资应符合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益,且东道国已明确表示同意接受作为可以承保的先决条件;
2、合格的投资者。各国标准不同,都以要求担保的投资者和承保机构所有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3、合格的东道主。各国不同。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者一般都倾向于向与本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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