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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收养(1/3)
一、收养孩子需要什么序
(一)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
2、因收养类别较多,程序复杂,条件和所需证件不同。您准备办理何种收养登记,请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民政部门咨询;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如下: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步骤
(三)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1.家庭户口簿;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捡拾经过证明;
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
问:成年后怎么解除领养关系?
答:成年后解除领养关系的方法如下:
1.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领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问:收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答: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规定期限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所需的材料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这个需要个人撰写,但可以先询问当地民政局,是否有类似表格。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需要单位开具,并签章。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当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并签章。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县级以上医院开具。
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当地派出所开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王某收养关系纠纷,收养未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2021年7月诞下一名男婴,因原告系未婚生子且产后身体虚弱,原告父亲遂擅自与二被告张某(男)、王某(女)协商,将孩子交由二被告抚养。一年之后原告思子心切,要求二被告将孩子交还,遭二被告拒绝。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与孩子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并判决由原告抚养并监护该男婴。
裁判结果
本案系收养纠纷,案件事实清楚,孩子被送养未经其母即原告同意,二被告亦不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收养孩子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通过庭审,法官认为该案法律规定明确,裁判结果预判性强,但若判决处理二被告情感必然难以接受,不仅难以执行,还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极端事件,因此本案适宜调解解决。庭后承办法官与二被告多次谈心,并解读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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