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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具体的法律(1/2)
律例一
名例上:
五刑
十恶
八议
应议者犯罪
职官有犯
军官有犯
文武官犯公罪
文武官犯私罪
应议者之祖父有犯
律例二
名例下: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犯罪得累减
以理去官
无官犯罪
除名当差
流囚家属
常赦所不原
徒流人在道会赦
犯罪存留养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老小废疾收赎
犯罪时未老疾
给没赃物
犯罪自首
二罪俱发以重论
犯罪共逃
同僚犯公罪
公事失错
犯罪事发在逃
亲属相为容隐
吏卒犯死罪
处决叛军
杀害军人
在京犯罪军民
化外人有犯
本条别有罪名
加减罪例
称乘舆车驾
称期亲祖父母
称与同罪
称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称道士女冠
断罪依新颁律
断罪无正条
徒流迁徙地方
律例三【吏律】
职制:
选用军职
大臣专擅选官
文官不许封公侯
官员袭荫
滥设官吏
贡举非其人
举用有过官吏
擅离职役
官员赴任过限
无故不朝参公座
擅勾属官
官吏给由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上言大臣德政
公式
制书有违
弃毁制书印信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不奏
出使不复命
漏泄军情大事
官文书稽程
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
同僚代判署文案
增减官文书
封掌印信
漏使印信
漏用钞印
擅用调兵印信
信牌
律例四【户律一】
户役:
脱漏户口
人户以籍为定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立嫡子违法
收留迷失子女
赋役不均
丁夫差遣不平
隐蔽差役
禁革主保里长
逃避差役
点差狱卒
私役部民夫匠
别籍异财
卑幼私擅用财
收养孤老
田宅:
欺隐田粮
检踏灾伤田粮
功臣田土
盗卖田宅
任所置买田宅
典买田宅
盗耕种官民田
荒芜田地
弃毁器物稼穑等
擅食田园□果
私借官车船
婚姻:
男女婚姻
典雇妻女
妻妾失序
逐婿嫁女
居丧嫁娶
父母囚禁嫁娶
同姓为婚
尊卑为婚
娶亲属妻妾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娶逃走妇女
强占良家妻女
娶乐人为妻妾
僧道娶妻
良贱为婚姻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出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律例五【户律二】
仓库:
钞法
钱法
收粮违限
多收税粮斛面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揽纳税粮
附馀钱粮私下补数
私借钱粮
私借官物
那移出纳
库秤雇役侵欺
冒支官粮
钱粮互相觉察
仓库不觉被盗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出纳官物有违
收支留难
起解金银足色
损坏仓库财物
转解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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