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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赡养案宣判(下)(1/2)
第43章赡养案宣判(上)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项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很大的程序,就是上一章易剑说到的财产保全程序。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生效判决的执行。
如果对方正在转移财产或者正在不诚信地处分涉案标的物,情况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立即申请保全涉案财产。这样财产一旦被法院查控,对方就没办法处分。诉前保全后,当事人必须在30天内提起民事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
如果对方不诚信,正在处分涉案标的物或者有很大的可能会转移财产,为确保胜诉后能使权利实现,可以在起诉立案后,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的法官是非常不喜欢,没有特殊情况或者小标的的案件也请求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不当是要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法律责任。所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应当正确行使,切勿滥用。
财产保全时应当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按保全标的一定比例计算,封顶5000元。另外,法院一般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2012年那时候,一般需要提供等额的财产担保。
经过易剑与张诗英的讨论,两人决定保全游厚金50万元的财产。因为,张诗英知道游厚金一定把钱给挥霍了,保全太多也没用。
张诗英诉游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立案的同时,易剑便向法院申请保全游厚金的财产。案件分配到了于远法官的手中。
易剑这几年已经成了当地法院的常客,于远对他已经很熟悉。因为,两人比较聊得来,私下交情还是不错的。但两人熟归熟,律师与法官毕竟是两个特殊的群体,于远还是刻意与易剑保持一定的距离。
于远听了易剑说的案件背后的故事,收案后便立即支持了原告方提出的保全申请。
张诗英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法院的保全裁定一下,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游厚金8万元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没有查控到游厚金其他财产。
易剑代理的另一起温步平诉小城人民政府、小城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也分案到了于远手中。
这个案件,涉及到政府,况且又是陈年信访的案件,案情也复杂,于远觉得比较籍手。
该案证据中,刘某和林某的证言对该案最主要漏量的事实,至关重要,但两人年事已高,均无法出庭当庭作证。虽然,代理人易剑已取得两个证人书面的证言,于远估计开庭时肯定会遭到被告的反驳。于是,于远本着对案件客观事实认真负责的态度,决定亲自调查取证。
刘某和林某都是当年舍平粮食加工厂的职工,当年舍平粮食加工厂租用温步平的房子经营,他们当然清楚一些情况。
于远通过对刘某和林某的询问,了解到诉争房屋漏量的其中一部分是24.84平方米(即原为陈兴涣的地)乃是两层的,舍平粮食加工厂当年的拆建包括了楼上和店面。拆迁的建筑物最大可能发生于1966年舍平粮食加工厂的拆建行为中。而这次拆建活动的修建费是用温步平老房子的店租去抵扣的。
根据刘某和林某陈述的证言,结合到案的证据,于远判断漏量存在高度盖然性。
于是,于远召集合议庭讨论后,决定支持原告提出的向政府调取当年拆迁相关的全部档案的申请。
但是,于远持着法院的调查取证的手续到政府调取证据,政府部门并不待见,在多次沟通后,最后政府部门以档案不在政府部门保管为由,称无法提供档案,同时也不说明档案具体在哪。
对于政府的这种态度,于远一个小小的基层院法官自然是无能为力。调档案的事情,只能不了了之。
这些工作,让于远花费了许多时间。
当然该案起诉时,还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原来,温步平还有一个哥哥,虽然已故,但其哥哥有两个儿子,一个是温建、一个是温宜,两人均未放弃继承权。所以,为了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于远先裁定中止了该案的审理。
金秋十月是一个收获的季节,但吴美花的家里已经很多年不务农了,虽然吴美花在屋前种了许多菜,这只不过是早年劳动留下的习惯罢了。她家里的责任田,早就让给了同村的人耕种。
每当这季节,吴美花看着一片片金黄的稻田慢慢地变成黑土地的颜色,就要感叹她前夫的不中用,为自己不幸的一生暗自伤心落泪。
法院宣判的日子来了,这让吴美花的心里七上八下。
钟定龙接到通知后,心里充满了期待,他再也等不下去了。他觉得这一次,他一定可以搬进阔别已久的老房子,保不定将来还可以分得一部分拆迁款,改善一下拮据的生活。再把孩子的姓改过来,也算对得起钟家的列祖列宗。
高东亭在庄严的法庭上宣读着法院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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