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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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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文广影视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三)不执行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营业***放映单位出售电影票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文广影视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文广影视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部队、教育等系统发行单位的管理

部队、教育等系统的电影发行单位从事非营业***发行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广影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日期与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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