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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3)
(1997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广影视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营业***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第八条 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放映单位。
营业***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非营业***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
第十条 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营业***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设立营业***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等材料。
第十二条 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
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设立营业***放映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中,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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