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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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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于有危害公共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公安、****、保密以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和本市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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